第一章 性 质
第一条 文献信息工作是学院教学、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,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学院教学、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。
第二条 学院图书馆的建设应与学院的建设、发展相适应,其水平是学院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。
第三条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的要求,高等学校应成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。
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,指导、协调全院图书文献信息工作的决策、咨询机构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协助学院制定全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;协助馆长履行图书馆职能。
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参加审议图书馆工作和图书馆经费情况。
第七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评价、监督学院和图书馆贯彻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的情况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长、图书馆馆长、各系(处)热心图书情报工作的专家、教授及业务部门的主管、资料主管组成,并吸收学生参加。委员人数可根据学院发展规模而定,介于我院情况,定为20人左右。
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2人,主任由分管图书情报工作的院长担任,副主任由图书馆馆长担任。
第十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院、系(处)推荐,提请学院批准并下文,任期为4年。
第四章 工 作
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-2次全体委员会,讨论图书馆工作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
1、听取并审议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;
2、审议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和履行服务职能情况;
3、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和规划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。